|
|
农药管理条例 |
来源:刘博士 发布时间:1/11/2012 6:09:06 PM |
|
2012-1-11
|
●在新产品试验时,对人和环境友好将作为是否给予登记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新《条例》将侧重于对从事农药行业的人的管理,特别是经营环节。
●就目前我国农药管理现状来说,经营环节是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这个环节做不好,农产品安全也就无法保障。
●新《条例》对违法处罚的力度明显加大。
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修改的基本思路可概括为:维持现有格局、注重分工协作、强化责任落实、实现可溯管理、加大处罚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条例》在网上公布后截至8月31日,共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4300多条,反响强烈。有关部门根据反映意见又对征求意见稿作了修订。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将从被监管主体、生产、经营和监管四方面规范农药产业,本报现将其主要修改的内容作详细解读。
1 分析国内行业信息,借鉴国外经验
农业部药检所在汇总收集行业信息、分析行业数据时发现,全国34.3万家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中,主体在村和乡一级的经营户占到了80%以上,且经营者素质普遍较低,是造成目前农药市场混乱的主因,因此规范管理迫在眉睫。
在对核心问题进行调研的同时,农业部药检所也参考借鉴了国外农药管理情况。国外的农药经营店全部在乡村,农药店是没有门面的。而且凡是跟农药经营有关的人都有相应的资格证。这些农药店里有大量的农药咨询人员,有资格证书。经营者和咨询人员长期和农场主打交道,有丰富的病虫害防治实践经验,能快速、准确地开处方。作为消费者的农场主想跟哪个农药店打交道就打电话咨询。
由此看出,国外农药管理的核心主要在管理人,甚至农药运输人员也都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也就是说参与农药经营的人必须懂农药。通过管理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服务,只有服务好了才能卖出产品。因此,新的农药管理条例也侧重于对从事农药行业的人的管理,特别是经营环节。例如,经营许可制度就要求了经营人员只有专业素质合格才能取得经营资格,这即是从人的管理角度出发的。
2 加强登记管理,明确生产企业义务
新《条例》取消了临时登记。取消临时登记后,新产品试验完后获得正式登记,并且登记后,农业部会在网上公布其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取消临时登记的直接影响是新产品上市的速度延缓,一方面,生产和经营的关系则将更加紧密;另一方面,对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更牢固地控制市场,从而进一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这也充分体现了“十二五”规划中鼓励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形成大规模的集团化农化企业的目标。
新《条例》明确改变有效成分的配方则需做变更登记。新的农药登记即除了有效成分的含量外,对助剂的类型也要标明,这样做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农药对环境的安全性。今后,助剂与登记的不符合的也将视为无登记,查处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新产品试验时,对人和环境友好将作为是否给予登记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即对环境不安全的新产品,即便药效再好也不会获得登记。
举例来说,国外企业在2008年之后没有开发过任何微乳剂剂型。这是因为做微乳剂只有两条路可以走,要么增加乳化剂的用量,要么用特殊的助溶剂。前者使成本大大增加,后者会对环境造成极大危害,无法在国外获得登记。本着环境友好的原则,今后,有关部门将制定禁用助剂名录,使用在名录里的助剂进行登记的将不会通过。
此外,生产者和经营者有义务回收农药包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除了回收包装以外,法律上还明确了不合格农药的处理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这就避免了在假劣农药处理时,谁执法越多、查处越多,谁的压力就越大的尴尬。对生产者来说,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将背负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的更多责任,处理这些假劣产品的费用要远远高于生产。
新《条例》加强了对委托加工的管理力度。对于分装,让委托企业提出来由谁分装。由于委托分装产生的法律纠纷,委托企业承担100%法律责任,委托企业和分装企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这就在降低生产企业成本的同时,也避免了皮包公司买卖登记证,进一步打击非法经营。另外,不具备分装资格的农药经营者,不得分装、加工农药,不得向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销售未包装或者未附具标签或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
3 重设经营许可、完善经营台账
经营管理方面,新《条例》将再次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自2004年我国取消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以后,经营单位猛增,造成的结果就是许多经营者缺乏起码的农药、植保知识,只要赚钱什么农药都敢卖。这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也是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的迫切性所在。
就目前我国农药管理现状来说,经营环节是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这个环节做不好,农产品安全也就无法保障。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对农药的使用者——农民,各个部门的职责是培训、帮助和指导用药,而不是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问题就追究农民的责任。
设立许可制度后,农药经营者要先有经营许可证再有营业执照,而不指定经营单位类型。实行经营许可制,设立行业门槛,建立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制,并对经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不仅能有效提高经营者业务素质,而且可以有效遏制销售国家禁用农药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同时,经营者有义务向使用者提供农药的性质、使用方法等。近几年因百草枯水剂造成的事故频发,正是因为经营者没有向农民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另外,新《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经营台账管理。农药经营台账管理是许可制度后的又一把关口。管理台账的目的是溯源,管理部门和经营者要通过台账明白农药是从哪里来的,卖到哪里去了,卖了多少等等。对于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要详细记录购买品种、数量、用途以及购买者的相关信息等。经营台账至少要保两年,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台账的经营者,一旦查处将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在规范农药运输管理上,农药的运输管理今后要重点加强。托运人要提供证件,包括农药登记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这样做一是为了溯源,二是为了打击非法制造窝点,根据近些年执法部门的经验,大量假劣农药都是通过运输环节到经销商手里的,运输环节管不好,就无法阻止假劣农药进入市场。承运人要查验托运人的证件并保存运输记录,以备事故的责任认定。
4 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强化监管,处罚力度加重
新《条例》对各监管部门有了更明确的责任分工,使管理更精细、更准确。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布局规划。限制使用农药主要指杀鼠剂、高剧毒农药以及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存在较大危害风险,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农药。这类农药对经营者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必须要布局规划,即根据各个地方的农业生产现状来确定这类店应在什么位置以及需要多少数量。比如说山东寿光的蔬菜面积大,在布局规划时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店就不设在寿光,尽量减少这类农药进入蔬菜生产环节。需要指出的是,布局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强调布局的整体性和合理性。
新《条例》建立了药害鉴定体系。药害鉴定是管理部门帮助农民维权的重要举措,一旦发生药害事故由农业部门统一鉴定,并且农业部门要出具鉴定意见交给农民,这为农民出现药害后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药害责任认定后,农民凭购买农药凭证和药害鉴定书与责任人协调。若协调不成功可上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相关责任人除了民事赔偿外,药害损失超过2万元、销售假劣农药超过5万元,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条例》协调了农药与危险化学品管理。国外的农药经营店由于都在乡村,因此无需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而在国内农药管理与危险化学品管理并存,互补替代。农药经营许可的核心是管理经营单位的人,这些人对农民具有指导能力。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是店,它考虑店的位置是否对周围的环境以及人畜造成危害。
除了监管以外,管理部门也支持农药专业化使用,即鼓励农药生产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等技术服务,通过技术指导,合理用药,在有效防治范围内,尽量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另外,政府鼓励大力发展高效低毒的生物农药,而且很多地区对购买生物农药的农民都采取了适当的补贴,甚至对严重的农作物病虫害,国家统一免费发放生物农药,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对生物农药的认识。
新《条例》对违法处罚的力度明显加大。对于标签违规的经营者,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台账不规范,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对生产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旨在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农药的生产。对无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最低罚款20万元;有证生产生产假劣农药或责令后仍不召回的,对单位处罚金额不低于10万元,同时对主管人处罚5万-1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所有证照。吊销许可证的,10年以内不能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处罚结果将在网上公示。
在责任认定时,新《条例》首先追究管理者的责任,而以前则是首先追究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其次,谁发许可证就由谁来监管。生产者主要由工业部门监管;经营者主要由农业部门监管,工商部门配合;运输环节主要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工商部门配合。 |
|
|